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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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故意伤害案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8/8 14:45:27

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男,1947年3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系东风公司铸造一厂工人,死者张德康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典巧,女,1947年3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系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铸一新村居委会居民,死者张 德康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明菊,十堰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启明,十堰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余章勇,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系郧县高庙乡东良村六组农民,捕前租住在张湾区花果街办二堰铺居委会七组陈德进家,从事个体生意。1998年2月20日被拘留,3月6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十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双喜,郧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2日以被告人余章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黄典巧以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冰,代理检察员刘青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及委托代理人严启明,被告人余章勇,辩护人王双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 1998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余章勇在其住处下象棋,双方发生争执,王琛将余推倒,余章勇拿砍骨刀吓唬王时,将与王琛同来的张德康头部划伤,张,余二人争执并持刀对打,余章勇持尖刀朝张德康腹部和胸部连捅两刀,致张德康失血性休克,左侧血气胸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黄典巧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死者张德康的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6562元。 被告人余章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医院的抢救费愿意偿付,其他的则不予赔偿。辩护人认为,张德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亦不应该由张德康承担。 经审理查明: 1998年2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余章勇在本市花果街办二堰铺居委会7组其租住的屋内于郭泽民下象棋。该居委会7组居民张德康与张有诚,王琛路过进门围观。王琛干扰余,郭二人下棋,遭拒绝后,又强行替余章勇走棋子,双方发生争执,王琛推打了余章勇一下,余章勇顺手从身后装有卖肉刀具的篮子里拿了一把砍骨刀,扬言吓唬王琛,郭泽民起身准备劝阻时,不小心将电灯绊熄,待灯被拉亮后,张德康发现自己的头被划伤,便要余章勇赔钱,二人发生争执。张德康顺手从屋里案板上抓起一把菜刀朝余章勇头部连砍三刀,余章勇持尖刀朝张德康的胸部和腹部捅了两刀。张德康经东风公司花果医院抢救无效,于1998年2月20日凌晨3时死亡。经法医鉴定,余章勇系被片状刺器刺入左胸部,腹部致失血性休克,左侧血气胸死亡。余章勇头顶部有三处头皮锐器砍创口,左额骨粉碎性骨折,左额叶脑挫伤,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泽民,史朝军,赵秀栓,张有诚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鉴定,扣押的凶器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余章勇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了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章勇无罪; 二被告人余章勇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王从军 代理审判员姚俊华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院章) 书记员徐红 注: 本判决已生效。由该院王敬虎法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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