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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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律师的执业权利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8/2 14:45:27

 核心内容:律师法及诉讼法都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具有哪些权利呢?这些权利有哪些具体表现呢?下面。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时具有如下权利:

   1、阅卷权

   阅卷权是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3、会见权、通信权

   会见权、通信权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和通信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的规定对于律师职责的履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内容:

   (1)只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才能行使该权利。

   (2)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应当履行规定的手续:①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当持有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②在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3)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时,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放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对于必须实行监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避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4)对律师的要求。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遵守看管场所的有关规定,严格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的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结束,要按照看管场所的规定,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交看管场所人员收监。对于看管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问题,应及时告诉看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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