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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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8/8 14:45:27

   核心内容:在关于会见的限制里面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相应的能够会见的人群具有哪些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应的规定进行分析。

   所谓“会见限制”,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看守机关等有权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会见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方法,对会见犯罪嫌疑人实行限制的做法。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措施或方法,限制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时间和便利。对于律师之外的辩护人,给予一定的会见限制被认为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而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基于其职业特点的原因,会见限制的实行则面临是否正当的讨论。据笔者调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实施“会见限制”的做法主要有:

   1、律师需要到检察机关开具“门条”(有的律师戏称其为“通行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才能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在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向在押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时,其均明确表示不聘请律师,甚至还表示过家属为其聘请了也不请,而其家属为其聘请了律师,受委托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以犯罪嫌疑人曾明确表示没有聘请要求而不批准会见。

   3、因案件承办人尚未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以此为由,推迟会见时间,甚至有些个别案件直至已起诉到法院而律师尚未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4、案件承办人经初步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处理,无需律师再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不批准会见。

   5、以案件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不予许可会见为由,实行会见限制。

   6、已经安排过一次会见,律师要求再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已经会见过而不再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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