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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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回避的种类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1/10 10:13:1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回避有以下几种:??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自己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自己有应该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某办案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他们的回避的申请。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3.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而是有关负责人发现后,决定令其回避。这种回避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各地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已这样做,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三种回避中较多的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都必须讲明理由,依法上报。在回避的要求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前,任何人无权决定或者驳回回避的申请或要求。??   回避的要求上报后,诉讼程序一般应暂停进行,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但是如果回避的要求是在侦查阶段提出,侦查工作不能停止。这是因为侦查工作比较特殊,如果延误了时间,就可能放纵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回避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和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则视他们所处的诉讼阶段而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上述对回避有权做出决定的人员或组织,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批准回避,也可以不批准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不批准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后的决定,告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复议程序一般不影响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自行要求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关人员或组织做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无须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对提出的回避申请和复议请求,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做出答复,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但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对当事人等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后的三日内做出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这样既可以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又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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