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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疑罪从无:一项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5/3/2 9:51:04

   

      【 疑罪从无】1986年10月29日,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邢伟(怀有6个月身孕)被杀,李被屈打成招为“杀妻凶手”,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7月,在李化伟服刑14年之后,杀人真凶落入法网。

  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4人,6年之内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了3次死刑,后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从而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由同一法院对同一被告人连续多次判处死刑及发回重审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坚持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宣告无罪6617人,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2591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026人,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蒙冤受屈。”

  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所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定案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时有所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有的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有的案件是因为有了权威机构作出DNA等技术鉴定才使“证据不足”的问题合理得到解决,从而使罪犯落入法网。

  “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

  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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