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联系我们

姓名:刘杰
手机:13405136993
邮箱:263310673@qq.com
证号:13205201211330162
律所: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登云路288号海创大厦C座三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刑事诉讼

如何判定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部分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5/3/2 9:51:04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再没收财产这一项的问题里面,我们怎样能够了解到如何进行判定是为没收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呢。

   一是考虑主刑的轻重,如果主刑是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不宜没收全部财产,以免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丧失生活条件和谋生经济能力,而影响其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如果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存在上述问题,或者上述问题可能性不大,则可没收全部财产。

   二是要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犯罪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宜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否则,宜没收部分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电话联系

  • 13405136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