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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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父亲生前债务应该要承担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1/16 10:11:20

  父亲去世后留下一笔债务,可当债主前来索债时,女儿却出具了一份声明与父亲经济纠纷无关的证明,要求不承担父亲生前债务。女儿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原告王某为李某承包的工程制作及安装塑钢门窗。2012年1月,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李某共计欠原告王某价款10万余元。欠条出具后,李某未能还款。2013年3月初,李某不幸去世。2013年3月,王某将李某的母亲、妻子及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在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庭审中,李某的女儿李某某声称放弃继承李某遗产,并向法院提交声明一份,该份声明载明“本人李某某自2010年与丈夫结婚,我们没有参与父亲李某的任何财产与经济,李某的经济纠纷与我们没有任何的关系,对今后李某的债务纠纷亦不参加诉讼。特此声明。”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李某定作、安装塑钢门窗,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李某未能及时结清价款,其拖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给付价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现李某已死亡,被告李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作为李某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李某所欠原告价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辩称未参与李某生前经济往来,且放弃继承李某遗产,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此辩解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告李某某虽在庭审中辩称欲放弃继承李某遗产,但其向法庭提交的声明并无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李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在各自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李某生前所欠原告价款及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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