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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澳门监狱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7/27 14:45:26

澳门监狱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5/2000号行政法规 澳门监狱 组织架构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条(五)项、第2/1999号法律 第二十一条及第6/1999号行政法规 第九条及 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名称、法律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名称及法律性质 澳门监狱 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组织单位,具行政自治权。 第二条 职责 一、澳门监狱 为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及羁押处分的部门,尤其有权限: (一)为正确执行上述刑罚及处分而采取措施,尤其在社会、经济、家庭、心理等辅助方面,医疗护理及保健方面,就业、职业培训及教育培训方面,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方面以及使被囚禁者守纪律方面采取措施; (二)促进被判刑者重返社会; (三)安排及负责生产工场的管理,以便被囚禁者重返社会的目标能与合理运用人力及物力资源方面及确保适当的工作安全环境方面的目标相配合; (四)负责人员、资产及设备的管理,以及工程的实施。 二、澳门监狱 设男囚区及女囚区;每一囚区下设两个分区,一个为被羁押者而设,另一个为被判刑者而设。 三、澳门监狱 亦可在上款所指区域以外的其它地点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别囚禁区,用以囚禁被列为防范类的被囚禁者、受绝对或有限制不准与外界接触制度约束的被囚禁者,以及被实施隔离的特别保安措施的被囚禁者。 四、经有权限的政府成员许可后,澳门监狱 可例外地执行收容保安处分。 第二章 组织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三条 机关及附属单位 一、下列者,为澳门监狱 的机关: (一)狱长,由一名副狱长辅助;狱长出缺、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狱长代任; (二)管理委员会。 二、下列者,为澳门监狱 的附属单位: (一)技术顾问办公室; (二)行政暨财政处; (三)社会援助、教育暨培训处; (四)保安暨看守部。 三、澳门监狱 须透过经上级认可的内部规章,就其机关及附属单位的组织及运作订出细则性及具体的规定。 第二节 机关 第四条 狱长的权限 一、狱长的权限为: (一)领导及统筹澳门监狱 的工作; (二)如其认为适宜,委任一名保安暨看守部协调员; (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纪律行动; (四)编制活动计划及报告书,并将之提交予上级审查; (五)订定供附属单位遵守的内部运作规定及指示,以便严格履行澳门监狱 的职责; (六)主持管理委员会; (七)行使上级授予的其它权限。 二、狱长可依法将本身权限授予或将获授予的权限转授予副狱长或主管人员,但须取得上级的认可。 三、为一切效力,狱长及副狱长等同于局长及副局长。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为澳门监狱 的财政管理机关。 二、管理委员会由狱长及两名委员组成,并由狱长担任主席,而其中一名委员须为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另一名委员则为财政科科长,或于其出缺、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有关代任人组成。 三、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通过预算提案及监察预算的执行; (二)核实开支的合法性及许可开支的支付; (三)组织会计记帐、使之载有最新资料及监察会计记帐工作; (四)通过须呈交予有权限机关的每月帐目、管理帐目及责任帐目。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一、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并在管理委员会主席召集时,举行特别会议;就每次会议,须由秘书制作会议纪录;秘书由主席在该委员会的成员中指定。 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取决于多数票。 三、管理委员会成员须对所作的决议负连带责任,但使本身的落败票及经适当说明的投该票的理由加载会议纪录的成员,则无须负责。 四、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由行政暨财政处负责执行。 第三节 附属单位 第七条 技术顾问办公室 一、技术顾问办公室直接由狱长掌管。 二、技术顾问办公室负责编制有助于履行澳门监狱 职责的研究报告及技术意见书,尤其涉及保安、社会重返、法律及信息方面的研究报告及技术意见书。 第八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尤其有权限: (一)就人力资源的管理编制研究报告、计划、建议书及发出意见书,并确保澳门监狱 人员的个人档案、登记及资料卡载有最新资料; (二)负责人员聘任、甄选及管理的程序; (三)促进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进修活动; (四)推动人员的工作评核程序的进行; (五)负责一般文书处理及有关登记; (六)提供为履行澳门监狱 职责所需的行政辅助; (七)负责澳门监狱 基础设施的管理,并就基础设施的保养、保存、修葺的程序及计划进行研究及提供辅助,且在有需要时进行建筑工程; (八)负责取得及储备澳门监狱 运作所需的消费品、粮食或其它物品; (九)编制澳门监狱 的财产及设备清册,并使之载有最新资料; (十)就澳门监狱 的经济活动编制管理研究报告、意见书及报告书; (十一)编制预算提案及计划提案,并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提交予有权限的机关; (十二)跟进及统筹澳门监狱 预算的执行,定期向上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如有需要,建议及采取有关改正措施; (十三)负责处理与澳门监狱 人员的薪俸、补助及扣除有关的工作,并负责作出有关核实及更正; (十四)根据证明文件核实、处理及支付澳门监狱 的开支,尤其是务求严格遵守法律; (十五)编制涉及澳门监狱 财政管理的每月帐目及年度帐目,并于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将之提交予有权限的机关; (十六)依法律程序执行取得资产及劳务的计划、制定承投规则、进行招标程序、查询价格及编制判给建议书; (十七)组织被囚禁者资料卡,并使之载有最新资料; (十八)组织被囚禁者档案及纪录; (十九)留意为给予假释、延长刑罚、对收容的重新审查及延长收容所定的期间,以及执行刑罚或保安处分的届满日期。 二、上款(一)项至(六)项所指权限,由行政科行使;上款(七)项至(九)项所指权限,由储备暨财产科行使;上款(十)项至(十六)项所指权限,由财政科行使;上款(十七)项至(十九)项所指权限,由登记科行使;以上各科均为行政暨财政处的附属单位。 第九条 社会援助、教育暨培训处 一、在处理涉及下列的人的事宜时,社会援助、教育暨培训处,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执行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例中所指的社会重返部门: (一)被羁押的嫌犯; (二)被判剥夺自由刑罚的人; (三)被判在澳门监狱 受收容保安处分的人。 二、社会援助、教育暨培训处作为社会重返部门,尤其有权限: (一)编制法律规定为作出决定所需的报告书; (二)就嫌犯人格进行鉴定; (三)编制法律规定的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 三、社会援助、教育暨培训处亦有下列一般权限: (一)组织及推动教育、体育及文化活动,以提高被囚禁者的社会文化水平; (二)统筹将被囚禁者分配至各劳动领域的工作,务求尽量使被囚禁者适应获分配的工作及在获释后更容易重新就业; (三)对探访被囚禁者事宜给予协助及监管被囚禁者与外界的接触; (四)与其它机构建立联系,尤其与具有预防及治疗药物依赖职责的机构建立联系,以便在监狱内进行防治药物依赖的工作; (五)就被囚禁者的报酬制度与生产奖励制度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六)负责向被囚禁者提供基本护理及保健辅助。 四、社会援助、教育暨培训处的工作须与司法事务局社会重返厅的工作相协调。 第十条 保安暨看守部 一、保安暨看守部,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执行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例中所指的监务部门或监务技术部门,尤其有权限: (一)确保监狱场所及设备的安全,对被囚禁者进行必要的看守,并为押送被囚禁者外出作出安排; (二)编制法律规定为作出决定所需的报告书。 二、保安暨看守部的工作可由澳门监狱 狱长指定的人员统筹。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一条 制度 一、澳门监狱 人员,除看守人员外,适用一般法所定的人员制度。 二、澳门监狱 看守人员受其专有的权利与义务制度及纪律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 人员编制 澳门监狱 人员编制载于本行政法规的附件内,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三条 开考 本行政法规开始生效前由司法事务局在澳门监狱 范畴所作的开考,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人员的转入 一、拨归澳门监狱 的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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