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联系我们

姓名:刘杰
手机:13405136993
邮箱:263310673@qq.com
证号:13205201211330162
律所: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登云路288号海创大厦C座三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正文

婚姻家庭

婚姻自由权相关规定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4/10/28 14:48:04

  婚姻自由权相关规定,以下是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权的相关规定节录。

  【释义】是自己决定是否结婚的权利。根据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主和离婚自主两方面。婚姻自主与干涉婚姻自主相对立。

  根据200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电话联系

  • 13405136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