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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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等遗产类若干问题的详细解释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4/4/23 9:10:59

  自贡律师网   近日, 安徽芜湖的法律需求者RA363185948109 在中顾法律网发布了一条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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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超市供货商超市3个月没有给钱了  内容:我们是超市供货商超市3个月没有给钱了如果超市倒闭了我们会拿到钱嘛

  链接:http://www.9ask.cn/souask/q/q5700462.htm

  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利,人们已经从中国传统的道德约束逐步转变为了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问题,比较典型相关的还有以下几种:

  债务权

  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债务纠纷的问题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行政法规小编总结如下:

  合同债务

  债权债务

  债务纠纷

  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合同债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http://baike.baidu.com/view/1187117.htm

  债权债务: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http://baike.baidu.com/view/2055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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