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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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女儿新婚两月跳楼父母起诉女婿被判赔偿10万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1/10 10:10:42

  年仅23岁的女儿新婚两个月竟在和丈夫发生激烈争吵后开窗跳楼身亡,悲痛欲绝的父母将女婿和与女儿女婿同住的亲家公婆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今天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原告:女婿和亲家均应担责

  原告诉称,小佳(化名)系某公司员工。2008年7月,小佳与自小相识的邻居小龚结婚,婚后小夫妻与公婆共同居住。婚后不久小龚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为此夫妻二人经常争吵。2008年9月18日凌晨,小龚与小佳发生争吵后,年仅23岁的小佳坠楼死亡。

  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有忠实、相互扶助的义务,从双方争吵发生后到小佳坠楼的这一个过程中,小龚应该注意到小佳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预见到小佳可能发生的事情,但小龚没有尽到保护义务,任凭小佳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小龚的父母住在隔壁,对于小佳和小龚的争吵没有制止和劝阻,对小佳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小佳的生命权,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其中相互帮助除了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帮助,两人吵架后一方应当有注意义务,注意对方的情绪和动作,并负有从精神上安慰对方的义务。由于被告不履行这种帮助义务,才导致了小佳自杀。同时,公婆住在隔壁,在听到儿子与媳妇发生争吵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法律上是不作为的行为,这种不作为导致了共同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与小龚的行为一同构成共同侵害。

  对于死亡赔偿金15万元数额的计算,原告表示其依据的是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08年24725元,计算20年,死亡赔偿金全额为494500元,但考虑到小佳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只向对方主张15万元死亡赔偿金。原告表示,小佳死亡后,两人天天失眠,精神恍惚,几乎崩溃,小佳的爷爷奶奶也八十多了,还不知道孙女死亡的情况,两人还要隐瞒这个事情,二老知道此事后可能还会发生不可想象的悲剧。鉴于二人承担非常大的精神压力,故酌情要求赔偿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经双方证实,小佳的母亲是其继母,但从小佳2岁就开始抚养。庭审中她一直在抽泣。

  被告:如果知道她跳楼我们不会不制止

  法庭上,小龚表示,自己与小佳婚前就已经住在一起了。平时自己的确会因为工作原因晚上回不了家,但都和家里人打招呼了。而且此事发当天自己和小佳并没有发生争吵,父母虽然住在我们隔壁,但当时确实不知情,如果知情会制止的。

  在法官的询问下,小龚详细陈述了事发当天的情况。据他讲述:2008年9月17日晚上,我晚上10点多回家后,准备洗漱就寝。大约9月18日凌晨0点左右,小佳说了几句抱怨的话,说我没有陪她,工作时间太长。我解释说,因工作忙要努力工作,但小佳不断地埋怨,有点发脾气,我耐着性子解释,小佳情绪一直很激动,我也觉得委屈,我们俩都哭了。我对着墙哭,小佳面向窗外哭,哭着哭着我一回头小佳不见了。当时纱窗也打开了,平时纱窗是关着的,在此之前纱窗也是关着的,而且房门也是关着的。就我一个人了,我赶紧叫醒了正在熟睡的父母。之后我和父母一起下楼发现小佳已经坠楼了。

  小龚及其父母不同意小佳父母的诉讼请求。他们表示,原告起诉是侵权,但是小佳死亡不是因为侵权,我父母不是侵权主体,我和小佳没有发生激烈争吵也没有辱骂殴打,小佳是突然发生了轻生行为,我没有预见能力,所以无法进行救助义务。我父母也不在现场没有听到我们争吵,不存在制止的义务,因此我和我父母的行为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要素,

  法庭调查中,小龚称,二人争吵过程中,小佳说过活着没意思,而且她以前也说过这样的话。小龚并指出,小佳离窗台很近,大概二三步,窗台前有一个圆凳,她从床上起身两步就可以到凳子上,推开纱窗就可以跳下去。窗户大概有60宽1.5米高。窗台有一米多一点高。窗台底下有一个圆凳。小佳跳下去的时候,自己并没有意识到。

  小佳父亲则称,我女儿比较胖,从床上下去后,登上凳子上窗台,还得迈过窗户,才能跳下去。这个动作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屋里的陈设杂乱,小佳的行动肯定有动静,小龚不可能听不见。

  庭审中,小龚的情绪也逐渐激动,几次哽咽。  


  法院判决:丈夫承担部分责任 公婆不担责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小佳的坠楼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嫌疑,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系自杀,且小龚于2008年9月18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承认小佳扬言“跳楼”一节,故应认定小佳系自杀身亡。

  法院表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互相帮助,除了情感方面的支持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亦不应排除危急时刻力所能及的救助。

  本案小龚、小佳所居卧室大不过12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其他家具外,空间所剩无几,从事发当天现场照片看,小佳跳楼须先通过该卧室所剩狭窄空间至窗台前,踏上窗台前的圆凳,再凳上窗台,推开纱窗,探身钻过宽不过50至60厘米的窗口,加之小佳体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不可能没有动静,也非瞬间能够完成,特别是小佳口出“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之类的过激语言,即使如其夫小龚所言,当时其正卧床面壁而泣,以上小佳的言行亦应引起小龚的注意直至警觉,及时采取行动制止小佳的轻生行为。然而小龚并未采取理所当然和力所能及的救助行为,因此存在过错,这种不作为与小佳的死亡又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告中年丧女,家庭经济来源受到影响,亦造成其严重精神痛苦,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惟数额偏高,与小龚责任程度不符,本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减。

  法院同时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佳,应当珍惜生命,努力生活,不因挫折而自弃,不因失意而轻生。面对生活中的不顺意,小佳与其夫小龚争吵后随意轻生,不可讳言,其自身亦负有相应责任。

  同时,小龚的父母事发时在隔壁卧室休息,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二人知晓当时现场的情况,因此,原告要求两人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龚赔偿其岳父母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表示不上诉,原告表示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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