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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无收入的受害人能获得误工赔偿吗?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2/15 16:57:29

  核心内容:根据高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具体行业的人员,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没有收入的受害人,也能获得误工损失赔偿

  根据高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具体行业的人员,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已经退休的人员有没有误工损失赔偿呢?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退休以后在家颐养天年的人,没有误工损失的赔偿。如果退休以后又获得聘用上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这部分的损失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并获得赔偿的。

  法医给了一定的误工期,但单位因工伤或其他原因未扣发工资,还能要求肇事人赔偿吗?

  不能。依据是 “损失实现赔偿原则”,既然没有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

  误工期是否与 “定残日”有关?

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

  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 “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 “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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