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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稿》:律师权被削弱法院权力扩大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5/3/2 9:51:04

  刑诉法《解释稿》:律师权被削弱 法院权力扩大

  “庭审中,律师发微博报道庭审活动,违反法庭纪律被强制赶出法庭甚至被拘留,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又如何排除?对于死刑犯来说,死刑复核阶段应不应当享有辩护权?”新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稿)。解释稿的出台,在全国律师界和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律师认为,解释稿扩大了法官的权力,削弱了律师的辩护权,限制了律师的自由。昨天,昆明律师协会召开专题研讨会,就解释稿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意见征求

  只在法院内部征意见被指“密室解释”

  由于新刑诉法涉及较多的条文和内容,早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司法解释制订的前期工作,最高法在1998年解释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解释初稿,今年5月又形成了解释二稿,提交今年7月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讨论。7月中旬,根据讨论情况,形成了现在的解释稿,解释稿共计560条,比1998年的增加了193条。

  然而,令法律界和律师界始料不及的是,此稿被认为较大范围地限制了“律师的自由”,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了削弱,引发了他们广泛的关注。

  专家首先对解释稿超越“权限”的问题提出了质疑。专家说,解释稿征求意见的阶段在9月份结束,预计出台的时间在今年年底,而新修改的刑诉法在明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新法都还没有实施,哪来的司法解释?他们认为司法解释前置“侵蚀了人大的立法权”。

  由于解释稿只在法院内部征求意见,此稿也被网友指为“密室解释”。律师认为,解释稿不光是牵扯到法院,还牵涉到检察院、律师、被告人等各方的权益。此解释稿只在法院内部征求意见,这样的做法有失偏颇,得到的意见多数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没有充分估计其他群体的诉讼权,没有体现法律精神和原则,有失公信力。律师建议,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广范征求意见。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何时排除?

  审完了才排除?

  “侦查的时候、询问被告的时候为何没有律师在场?阅卷调取证据对律师来说依然难上加难!”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牟军认为,既然前期的侦查、询问活动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那么当事人的辩护权就大打折扣。牟军说,纵观整个解释稿,事实上是法院权力的一次扩张。

  解释稿规定,不得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定要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有罪。昆明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李春光认为,往往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公诉人为了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找公安机关开了一个其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法院就采信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被告人也可以自己写一个证明,证明自己无罪,那么法院是否会采纳呢?

  与会的律师认为,解释稿第99条仅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可在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101条也只规定“经过法庭审理……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但何时作出是否排除的结论并未规定。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作出是否排出的结论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在最终的判决书中一并评价。这两种观点的争执已在某些案件中造成法庭审理的混乱,故有必要明确。

  律师建议,应当在审查后先行作出是否排除的结论,再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死刑复核

  “死刑犯也应享有辩护权“

  “一些案件被告人都被杀了,律师才收到死刑复核裁定书。”昨天,律师还就解释稿中的死刑复核、对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及侵害人身权案件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进行了建议。

  “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最后的复核裁定上没有辩护人的名字,家属拿到手,还以为律师没有参与此案。”李春光认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可提供辩护,而在死刑复核阶段对于死刑犯来说也应当享有辩护权,法院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也应采取同时送达。

  “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法院认为,判了被告人也无法执行,所以选择少判。”律师认为,之前最高法院将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抚慰金,解释稿第157条中也规定,这两项赔偿金不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以往的故意杀人案件中,一条人命才判赔3万元,而同样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受害人却能拿到数十万元的赔偿。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之前的民事方面已经明确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属于物质赔偿不属于精神赔偿,这样的做法严重剥夺了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赔偿的权利。被执行人现在没有钱,不排除以后没有钱,法院判不判、判了不能执行是两回事。律师开玩笑地说,万一被告人哪天买彩票中了几百万,自然有钱执行了。

  律师庭上发微博严重者将被拘留

  律师主要不满的,是解释稿中的第249条和250条,这两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进法庭,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未经法院许可,诉讼参与人携带笔记本等工具入庭,不得录音或者以发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250条还规定,审判长根据情节,可以没收这些器材,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不听的可以强制带出法庭,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稿还规定,被强行带走或拘留的辩护人,法院可禁止其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得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建议司法部门给予停业、吊销执业证等处罚。

  云南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曾粤新:律师“被赶走” 当事人权利如何保障?

  曾粤新说,现在专门人士立法的方式已转变,进入了民主化的渠道。国家所有的法律都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各阶层各行业各不同部门的意见,反复协商、认真讨论后才进入立法程序。

  司法解释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些法官在审案时,依法办事已演化为依照司法解释办事,法官办案往往不是看条文,而是看司法解释。如果司法解释主要在极小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这样的做法与民主立法的进程是不相符的。

  在曾粤新看来,解释稿249条、250条事实上是对律师的辩护权进行了限制。律师辩护权相对应的是公诉权,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相同,但事实上,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公诉机关有强大的行政机构支持,这里的行政机构主要指公安机关,但律师方没有后援,调查取证难上加难,在这样的结构中,带来的诉讼风险很大。

  最突出的是2007年的数据,公安48万多件刑事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有罪的有46万件,控辩双方力量上的失衡,最终导致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充分保障,辩护权直接影响到法律的进程。

  曾粤新认为,250条的规定直接将矛头指向了律师,如果律师被赶出了法庭,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更加无法保障。他坦言,在一些诉讼案例中,法官故意刺激诉讼参与人,公诉人讲了半个小时不制止,而辩护人才讲了两三句,法官便开始多次制止,有些时候律师的“违规”是法官故意刺激造成的。当然也有的时候是公诉人故意挑衅,出现这样的情况,律师被赶出去了,那么检察官是否也应当被赶出去呢?

  曾粤新担心,一旦这一司法解释实施后,律师被赶出去,“停了业”、“停了辩护权”,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法律虽然规定了被告人自己可以辩护,但又有多少被告人懂法呢?辩护人被赶走了,法庭审理势必陷入一种“残病状态”。

  刑辩律师:公开审判没有理由不让发微博

  凌云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赵兴祥认为,公开审判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底线,既然是公开的东西,有何理由不许录音、录像、摄影呢?又有何理由不许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呢?

  他认为,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律师通过微博等手段报道庭审过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院规定的所谓“法庭纪律”,本身就与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相悖。《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长仅有权予以制止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四种措施,但并未规定有禁止律师出庭的处罚措施。解释稿250条新增处罚种类的权力,也是超越了自身的权限,他建议应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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