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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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小口角被人挥拳打伤眼 索赔偿社会法官主公道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5/3/2 9:39:44

近日,被申请人张某将人身损害赔偿款1500元交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洪门镇法庭,并由社会法官杨斌转交到申请人石某手中,至此这起因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申请人石某(女,现年44岁)与被申请人张某(女,现年34岁)于2009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红旗区洪门镇农贸市场门口相遇,因故发生争吵,张某挥拳将石某双眼打伤,受害人石某即到新乡市中心医院眼科就诊治疗,并经法医鉴定:石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洪门镇公安派出所出警后对此案进行调查,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张某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石某在多次向张某索要治疗费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30日向新乡市洪门镇社会法庭申请解决。洪门镇社会法官杨斌受理案件后,在红旗区法院小店人民法庭许庭长的配合下,多次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做工作,分析双方的过错,告诉他们人与人之间应和眭相处,如果话不投机就要拳脚相向的话,那这个社会将充满暴力,谁都没有安宁日子过,特别是被申请人张某年轻气盛、脾气暴躁是导致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既然因为自己的加害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就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赔偿责任,而不是推三阻四,这样下去不仅解决不了问题,也给双方的生活带来麻烦和不便,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尽早将此事了结。石某年龄大些,也得饶人处且饶人让让步把赔偿数额降一降。经过社会法官杨斌的多方努力,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终于在2010年8月10日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赔偿石某各种费用1500元,石某不再追究张某其它责任;二、张某于2010年8月12日将赔偿款一次性交到洪门镇社会法庭,由社会法庭转交石某;三、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拿到赔偿款后,申请人石某对社会法庭的处理方式十分满意,她感慨地说:“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挺好的,社会法官很有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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