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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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什么责任?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1/10 10:11:54

          加害给付(产品侵权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1,请求权竞合的处理:选择一个主张,不可同时主张,一审开庭前还可变更诉讼请求  2,原告:违约只能为合同当事人,侵权之诉,受害者均可为原告  3,被告:侵权可选择也可为共同被告,违约之诉只诉销售者  仓储者,运输者引起缺陷的,可列为第三人,也可另案处理  4,责任范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侵权之诉  5,免责事由:违约:不可抗力(法定),其他可自由约定  侵权只能是法定免责  6,诉讼时效:  2年,普通  1年,身体伤害  除斥期间10年:侵权损害赔偿(商品)  2年:违约责任  1年: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7,管辖  侵权之诉: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产品销售地,产品制造地  违约之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可协议管辖  相关法律: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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