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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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医疗事故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5/3/2 9:41:57

        【医疗事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医疗事故

    一念之差割腕,救治不当致残小肇因琐事与丈夫争吵,以一气之下就用刀割右腕自寻短见。但看到受伤部位献血直流时,小肇顿时感到生命的可贵,赶紧到离家最近的某医院急诊。接诊医师立即在门诊手术室为小肇行清创手术。手术中见患者右尺侧屈腕肌部分损伤断裂,但未见明显尺神经损伤。术后给予石膏托外固定,抗感染、营养神经等药物治疗。术后小肇仍然感觉小指麻木,但医师告知会慢慢恢复。一个月后,小肇发现自己受伤的右手呈爪形,握筷子、握笔严重受影响。经咨询有关专家,认为是受伤当时损伤了尺神经引起的,修复的最佳时机是受伤一周以内。小肇听后认为某医院没有及时发现其神经损伤并修复严重影响她今后的生活,因为她是从事文秘工作的,右手功能的丧失就意味着失业。于是小肇找某医院讨说法,但医院方面不认为其存在过失,理由有两点,一是在清创术前已经告知术后可能出现肌腱和神经的粘连及并发功能障碍的可能,有患者本人签字为证,二是当时建议患者入院进一步观察和治疗,但患者拒绝,同样有患者本人的签字。

    双方协商不成,只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根据现有材料,患者当时的损伤机理,以及目前的体检情况,损伤当时患者有神经损伤。医方有漏诊存在,违反了诊疗常规。2、医方的漏诊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右手的畸形功能障碍有因果关系。3、患者自行割伤,非医务人员所致,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结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首次鉴定虽然定性为医疗事故,但对于事故的等级以及医方的责任程度明显偏低,小肇表示不服,提起再次鉴定。理由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等级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患者有人身损害的后果,但没有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的才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分析意见中认定患者目前右手的畸形功能障碍且与医方的漏诊有因果关系。现在患者右手存在功能障碍,事故等级至少在三级戊等以上,而不可能为“四级医疗事故”。另外患者咨询了很多医院的专家,他们都认为如果医方当时不漏诊的话,那么患者右手的畸形完全可以避免。因此,以“患者自行切割伤,非医务人员所致”为由减轻医方的责任程度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医方对患者目前右手的畸形功能障碍应承担主要责任。

    再次鉴定分析意见:1、患者因刀具划伤造成右手尺神经损伤,医方在急诊处理时未按常规扩大切口进行探查,没有发现尺神经损伤,贻误了早期尺神经损伤的最佳治疗时机。与患者目前右手畸形及部分功能缺失有相当的因果关系。2、尺神经损伤可造成手部大部分功能障碍,尤其是精细功能丧失且修复效果在上肢三条主要神经中最差。患者伤后一个月在其他医院治疗时,已出现明显尺神经损伤的症状而没有及时进行手术,进一步贻误了治疗时机。结论: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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