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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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约定婚后财产AA制妻子患癌丈夫拒给医疗费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1/9 16:55:45

  夫妻约定财产AA制,一开始倒也相安无事。后来,妻子患癌症,积蓄花光,又因病无法工作,生活困难。难道说到了这个时候,丈夫还能以曾经的约定为由,不管妻子的生活与治病?最近,当事人张某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双方约定财产AA制,即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个人的支出也由个人承担,家庭共同支出的部分各半承担。数年来,双方经济上一直这样处理,倒也不影响夫妻感情。2011年,张某经医院确诊患上癌症,自此入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用约35万元。而且自2012年1月起,每月都要购买进口药品,每支药要花费15000余元。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把张某的所有积蓄全部花光,而且因生病无法参加工作,不得不辞职。

  一开始,王某还能照顾妻子张某,经常来医院探望,有时也会承担一些医疗费用。但从去年下半年起,他就置妻子张某于不顾,以AA制约定为由,不给她医疗费也不去探望。特别是在今年7月,没有经过张某同意,他就擅自出卖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汽车库,得款85000元,仅留给张某10000元治病,将其余75000元据为己有。

  因为没钱,后续治疗难以为继,张某躺在病床上,一时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后来,通过朋友提醒,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了解了张某的遭遇后,值班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丈夫的王某是有义务给予帮助的,她也有权利要求王某每月给付一定的扶养费。双方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但夫妻互相扶养是基于人身关系的一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社会的价值判断,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该法定义务的履行。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负担也各自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当一方患有重病或确有经济困难时,另一方仍有扶养的义务。

  目前,张某与王某还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自生病起至今,一直没有经济来源,王某应尽其对妻子张某的夫妻扶养义务,而且王某的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不存在没有扶养能力的情形,于法于理均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杨律师点评: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大家对于自己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置,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不例外,但是恰恰因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不同于其他民事行为,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标准,对于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于情于法都应该为对方承担一些最起码的责任,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不外乎人情,法也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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