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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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问题解析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5/3/2 9:34:30

  问题一:关于工程款支付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关系

  大多数的施工合同都这样约定:竣工前支付工程暂定价的85%,竣工后结算,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7%,3%作为保修金。但是,如果施工方在未递交竣工资料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如果施工方主张的是工程进度款,即合同约定的暂定价部分,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施工方主张的是结算价,则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在结算价款中, 12%的款项双方约定是在工程竣工并结算后支付的。显然该请求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条件。

  上述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平衡建设方与施工方利益,与会者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将竣工验收作为决算的前提条件并未加重施工方的合同义务,不存在双方利益不平衡的问题。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施工方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他的权利已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了。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施工方不交付竣工资料是出于对建设方资信能力不足的考虑,则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如果建设方未付清85%的进度款,导致施工方不提交竣工资料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话,不构成违约。如果建设方按合同约定付清了85%的工程进度款,施工方不提交竣工资料,是施工方的违约行为,建设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但是,施工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符合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如果施工方按照法律规定就其不提交竣工资料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同时履行,而建设方在施工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答复的,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相反,对于施工方不提交竣工资料,起诉要求建设方支付其自报决算价款的97%部分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不予支持。

  问题二:关于决算价的审查

  在合同约定建设方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结算文件的60天内审查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施工方决算的情况下,如果建设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查工作,是否可根据施工方报送的决算价直接确认工程造价?参加研讨会的绝大部分同志认为:

  ——既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建设方对决算资料的审查期限及逾期审查的后果,对工程款结算的合意效力应为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建设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决算价表示异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全部表示异议的,决算价不能作为工程造价,应启动审价程序;部分表示异议的,异议部分应启动审价程序。理由是:这一约定是合同双方对决算价成为工程造价所附的条件,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建设方提出异议,则不论异议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都应当作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不能按决算价确定造价。但这一异议建设单位应当明示,并应当是对施工方作出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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