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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申雪赵宏博“合同纠纷案”宣判冰坛夫妻再胜诉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5/3/2 9:32:11

     

申雪和赵宏博(资料图片)

    2006年4月20日,二原告赵宏博、申雪与中视神奇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合约》约定,中视神奇公司为二原告全世界范围内文化事业的代理人(经纪人)。合约签订后,二原告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中视神奇公司向客户收取酬金后,未能按照合约的约定在5日内将酬金支付给二原告;二原告与中视神奇的合约中约定,中视神奇公司每年应提供不低于8次的平面媒体宣传,但中视神奇公司未履行该义务;中视神奇公司为二原告寻找的客户在网上被评为诈骗公司,给二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二原告认为中视神奇公司违约在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在2007年9月27日二原告向中视神奇公司发出经公证处公证的《解除<经纪代理合约>的通知》,通知其于2007年9月28日解除双方的经纪代理合同。现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06年4月20日签订的《合约》已于2007年9月27日解除;要求中视神奇公司支付酬金人民币23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诉讼费由中视神奇公司承担。

  中视神奇公司辩称,赵宏博、申雪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无法律依据,单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无效,赵宏博、申雪要求被告支付酬金人民币23万元及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合约后被告积极履行了合约义务,对于到账的钱款也已如数支付给了赵宏博、申雪,不存在欠款事宜,被告要求法庭支持被告的请求。现被告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我们双方于2006年4月20日签订的《合约》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由于赵宏博、申雪违反《合约》约定,无故在合同履约期间要求终止被告已经与一品功夫公司签订的三方代言协议,导致该代言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按《合约》规定,赵宏博、申雪理应承担违约责任60万元。另外,赵宏博、申雪违反《合约》,擅自在外接私活,按《合约》其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不能提供其私自代言的报酬,故无法确定索赔金额。现要求赵宏博、申雪承担反诉费用。

  赵宏博、申雪对于中视神奇公司反诉辩称,中视神奇公司违约在先,我们已经通知其解除双方的《合约》,不同意继续履行;不同意中视神奇公司的反诉请求,要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宏博、申雪与中视神奇公司签订的《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中视神奇公司联系的客户,赵宏博、申雪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中视神奇公司未按约定将已取得的酬金交付赵宏博、申雪,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赵宏博、申雪进行宣传,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虽然双方在《合约》中约定了委托期限,但此并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抗,故赵宏博、申雪于2007年9月28日起已解除与中视神奇公司签订的《合约》有效,其要求确认已解除《合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确认《合约》已于2007年9月27日解除,时间有误,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赵宏博、申雪要求中视神奇公司支付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酬金数额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分配比例确定。赵宏博、申雪要求中视神奇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约》中未有约定,故其该请求没有依据,法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中视神奇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约》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合约》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因该合约已解除,故《合约》继续履行已无可能,对该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中视神奇公司要求赵宏博、申雪承担60万元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中视神奇公司未能提供一品功夫公司要求赵宏博、申雪进行宣传活动的相关证明,亦未提供中视神奇公司要求赵宏博、申雪参与一品功夫公司代言活动的通知及赵宏博、申雪未按通知履行代言义务的证据,故法院现不能认定赵宏博、申雪具有违约行为,故对中视神奇公司的该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中视神奇公司所称赵宏博、申雪违反《合约》在外接私活一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即指申雪、赵宏博为“美宝莱”地板代言,因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已解除《合约》之后,故中视神奇公司所述没有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赵宏博、申雪与北京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签订的《经纪代理合约》于2007年9月28日解除;北京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赵宏博、申雪酬金人民币195500元;驳回北京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之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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