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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释义(二)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1/10 10:10:41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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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诠解]

  本条是有关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全面地反映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本条对这些基本原则是分为三款加以规定的,在内容上确有层次之别。第一款中所说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第二款中所说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至于保护儿童和老人的权益,其必要性是不言自明的。第三款所说的实行计划生育,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而确定的。总的说来, 《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共有五项,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由于《婚姻法》起着婚姻家庭基本法的作用,该法规定的原则也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现将上述各项原则分别诠解于下: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对婚姻自由一词的诠解是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表述的。依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是婚姻自由的法律标准。至于这种自主自愿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追求什么样的目的,则是不可能在上述诠解中找到答案的。法律只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求诸道德领域。因此,在贯彻执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一定要大力提倡特合社会主义道德的婚姻自由观,一定要坚持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统一。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或丧偶、离婚的男女,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在确实上已经“死亡”的夫妻,能够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对于全面实行婚姻自由来说,仅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列守曾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惟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从微观上来看,离婚确实导致某些婚姻家庭解体。从宏观上来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当然,这是以依法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的、不必要的离婚为前提的。就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言,应当指出行使结婚自由的权利和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是有区别的。结婚是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对于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问题,当事人享有最广泛的自由,完全可以自行决定。离婚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只是解决夫妻冲突的最后手段。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不能仅凭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愿望;其对另一方、对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双方自愿离婚的,一定要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妥善的安排。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调解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

  应当指出,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总是同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从1980年《婚姻法》的公布到这次《婚姻法修正案》的问世,20年间在贯彻婚姻自由方面的进展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妨碍婚姻自由实现的消极因素。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婚姻自由的进一步实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是一男一女结合为配偶的婚姻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必然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很早,在私有制社会中,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一般也是以一夫一妻制相标榜的。但是,当时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名不符实的,是专对妇女而言的。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凭借权势和财富实行公开的或隐蔽的多妻制。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均禁止有妻更娶,而纳妾却为礼、律所不禁。废除旧社会中以纳妾为主要形式的多妻制,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按照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法律的规定同等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主要是指向公开的或隐蔽的多妻制的。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并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妾制度在我国早已废除,纳妾应当按重婚论处。此外,反对和抵制姘居、通奸等婚外性关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也是维护和巩固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某些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婚姻法修正案》中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对此,后文将结合相关条款另作说明。

3.男女平等原则。

  作为一般的法律概念,男女平等泛指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酌义务。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许多相关法律的共同原则。

  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平等专指婚姻家庭主钵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均不受性别不同的影响。这一原则彻底否定了婚姻家庭领域中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旧制度、旧传统,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我国《婚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以男女平等为其立法宗旨的。例如,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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