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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市民车辆在就餐酒店前被盗获赔80%车价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1/15 16:54:27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食客去酒店消费,在免费停车场停车,车却被偷了,食客能不能获赔?赔多少呢?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食客罗某获赔80%的车价——11.2万余元。 

  2005年12月20日13时左右,市民罗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某饭店用餐。在该饭店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罗某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门口。同日14时,罗某用餐完毕后取车,发现汽车被盗,遂报警。

  当天白云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对车辆被盗事件立案侦查,并对罗某及该饭店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均证实罗某确实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该饭店门口停车场并被盗。 

  2006年5月14日,海珠区公证处与罗某到饭店进行了证据保全,证实该饭店提供在其饭店消费免费保管车辆的服务,为此产生公证费用800元,而被盗车辆经评估后价格为140500元。

  因罗某与饭店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罗某遂将饭店告上法院。白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店主赔偿罗某车辆价格的80%——112400元、及公证费800元及评估费1500元。

  判后,饭店老板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称,他们酒家提供的是免费停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免费保管合同,除非保管人有重大过错,否则是不须承担责任的。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饭店的上诉。

法官说法

  免费停车也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的承办人、广州中院民一庭法官表示,依据罗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足可反映,罗某所驾驶的车辆确实是在餐饮消费的过程中被盗,他与饭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因罗某在饭店餐饮消费,饭店提供免费停车,不管该附属停车场是否收取费用,其建设运营成本必定通过消费价格,长期分摊到消费者个人名下,车辆保管费实际上已反映在罗某在饭店处消费后所支付的费用中,故双方的保管关系成立,饭店对其负责的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和返还原保管物给寄存人的义务。因此对于罗某的车辆被盗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认为:餐饮店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停车场也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而设置的附属设施,罗某持盲目信任的态度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附属停车场内,且事发前将车辆行驶证留在被盗车辆中,在本案中亦存有一定的过错。故罗某应自负失车损失20%的责任,饭店应承担失车损失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罗某汽车被盗损失1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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